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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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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潘麗芳 
            林秀齡 
            蔣湧濤 
            許雪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第十項之「陸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應更正為「陸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事實及理由欄四㈣、五「原告許雪霞得請求給付之金額665,158元(計算式:184,692+470,466=665,158)」、「原告許雪霞665,158元」之「665,158」應更正為「655,158」。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