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倉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美玉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