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大丈夫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福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813號給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