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828號
原 告 柏德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徐子雅律師
被 告 詹玉鳳即民權護理之家
陳隆鴻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遷讓
房屋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紙附卷
足稽,是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起訴不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