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863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 00號0樓
被 告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