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被 告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闕光威律師
周志潔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婉茹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繕本逕送
對造:
原告依
民法第359條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1500萬元,然民法第359條規定之減少價金
請求權,性質上為形成權,其行使應僅須向
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則原告向被告請求減少價金後,請求返還
上開金額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未見原告敘明,而有闡明及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敘明、補充此部分完整之
法律上陳述及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