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香港商鼎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萬0,1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