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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76號

原          告  羅春梅

                鄭滿月
                王仙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歐大墭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憲光
被          告  彭慶  


                蔡實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