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原 告 原創行銷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與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
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5,5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