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原 告 原創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經被告提出
異議,視為原告已就
本件起訴,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欠275,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
附卷可稽,是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起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