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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原 告 聯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原 告 彭淑玲 被 告 通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丕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國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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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