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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樺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9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2月9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286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