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合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