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975號
原 告 張俊輝
被 告 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許凱傑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4號事件(下稱另案民事事件)訴訟之
裁判,關於開發利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裁定命在另案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
可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