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金字第1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錦樹律師
陳威智律師
甯維翰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音之
被 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陸敬瀛
被 告 林奕如
被 告 莊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莊雁鈞
被 告 吳靜宜
訴訟代理人 蔡承恩律師
被 告 施娟娟
被 告 沈珍芙
被 告 張家珊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皇
被 告 李宜珊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陳建勳律師
被 告 陳佳寧
被 告 楊文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
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