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金字第1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錦樹律師
甯維翰律師
李姿璇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音之
被 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陸敬瀛
被 告 林奕如
被 告 莊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莊雁鈞
被 告 吳靜宜
被 告 施娟娟
沈珍芙
張家珊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被 告 陳佳寧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慶皇律師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李宜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陳建勳律師
被 告 楊文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查被告林奕如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