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金字第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日銓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王音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林奕如
莊淑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莊雁鈞
施娟娟
陳佳寧
沈珍芙
張家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被 告 楊文海
李宜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陳建勳律師
被 告 李智剛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謝國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被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鄭惠宜律師
葉建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 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訴訟代理人 王仁貴律師
陳守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語蓁律師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潤寅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判決之當事人姓名有如上誤載,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