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金字第3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文烈
衣學福
呂祥泰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石娟娟律師
被 告 黃子晏
趙永泰
訴訟代理人 王捷拓律師
林柏宏律師
余承庭律師
被 告 TEE TIONG HONG
原住000, Jalan Thamby Abdullah, 0000, Kuala Lumpur, Malaysia
黃翎芳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陳業鑫律師
林宛葶律師
被 告 章永鑒
蔡曉梅
施景彬
江明南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上一 被告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上三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章永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章永鑒」。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