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金字第5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藍偉中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被 告 江美玉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吳偉芳律師
被 告 張譽瀚
黃瑞蓮
王吉清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王誠良
特別代理人 王瑋儀
被 告 謝維毓
被 告 鄭俊國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漢甡律師
邱俊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文到十日內,就112年10月4日刑附民變更
訴之聲明暨陳報狀中,變更後訴之聲明有關利息請求,起算日自10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等情,提出請求之
法律上依據及意見(因先前原告均請求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繕本逕送
對造。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