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金字第63號
原 告 陳建豪
被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奕銘為
被告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立群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同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韓立群變更為黃奕銘,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53至356頁),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黃奕銘為韓立群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訴訟,代表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訴訟行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