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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0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萬吉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代  理  人  李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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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09年10月31日

36,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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