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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1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周宏仁 
訴訟代理人  翁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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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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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光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0000000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