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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1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高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淵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1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台灣特瑞仕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三井住友銀行台北銀行
110年1月25日
82,950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