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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3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鼎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佩亞 
代  理  人  許時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文山溝子口郵局(台北172支)(廖瑞鴻)
臺北北門郵局
109年11月6日
800,000元
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