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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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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4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唯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梁夢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簡唯儂)
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行
110年5月12日
100萬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