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4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八方安全防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澤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2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屆滿(附表編號2所示證券,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原末日即民國110年8月29日適逢週日假日,故順延至翌日即同年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
1
八方安全防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
110年4月1日
2萬2000元
MA0000000
110年7月29日
2
同上
同上
110年5月1日
同上
MA0000000
110年8月30日
3
同上
同上
110年6月1日
同上
MA0000000
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