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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5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律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仲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如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110年8月2日
60,000元
A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