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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一盛角鋼鐵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屆滿期日
1
一盛角鋼鐵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秀鸞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38,535元
109年7月8日
DA0000000
109年11月16日
2
一盛角鋼鐵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秀鸞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40,215元
109年8月7日
DA0000000
1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