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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5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潘怡

代  理  人  秦玉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0年十月十五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27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工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