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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5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瑞世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代  理  人  鄭筱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支票內容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瑞世船務代理
股份有限公司
阮文欽
華南商業銀行
長安分行
110年7月9日
144,000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