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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622號
聲  請  人  許育彰 
代  理  人  李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1~87-NF-000004
4
400000
2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001~87-NE-000004
4
40000
3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1~87-ND-000008
8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