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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6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代  理  人  林煒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佳醫景美藥局廖仁睦
永豐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0年7月31日
13,200元
AO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