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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6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71號
聲  請  人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7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200,000元
110年5月5日
LB0000000
2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294,546元
110年7月5日
LB0000000
3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544,530元
110年8月5日
LB0000000
4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601,388元
110年7月5日
L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