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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7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3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到 期 日
(民國)
金 額
(新臺幣)
利 息
付款地


001
堡勝通運有限公司、謝模盛、張汴、何玉霞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0年6月26日


未記載


1,368,0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