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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7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林福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表:                                            110年除字第17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億揚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0年8月5日
132,30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