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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龍 
代  理  人  蘇綉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天雲商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4-SY-0000000
丙種特別股
1
3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