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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宏利電子行

法定代理人  李瓊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1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10月1日
CA0000000
2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11月1日
CA0000000
3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12月1日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