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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李正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凰懋有限公司 莊君超
臺灣土地銀行萬華分行
109年9月5日
34,560元
E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