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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周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冠堯有限公司 丁右卿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09年8月31日
52,85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