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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鄭玲   
訴訟代理人  丘穎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永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4-NF-0000000~8
2
200000
2
永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0~20
5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