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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代  理  人  盧冠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44號公示催告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2月28日為228和平紀念日,其次日(即110年3月1日)為228和平紀念日之補假日,故順延至110年3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景昱興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生分行
109年10月31日
19,278元
M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