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代 理 人 盧冠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44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2月28日為228和平紀念日,其次日(即110年3月1日)為228和平紀念日之補假日,故順延至110年3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