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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瑋達材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永明
代 理 人 洪啓誠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52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
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承漢印刷有限公司 陳登維
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9年11月30日
363,050元
BI0000000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