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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新高物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哲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佲典股份有限公司 洪顯昌
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行
109年6月5日
1,436,345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