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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6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聯納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輝隆 
訴訟代理人  陳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豪士多股份有限公 司
邱元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9年8月10日
130,725
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