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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7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盛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盛弘有限公司 陳慧美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09年12月25日
55,00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