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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8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前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8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前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傳珏)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0年2月28日
255,652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