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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陳志中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權  利  人
即被代位人  陳伯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欄編號5至7股票號碼英文「ND」之記載,均應更正為「NE」。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05號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  數
股  數
1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0
1
1000
2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1
1
1000
3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2
1
1000
4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873
1
1000
5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E-03651
1
10000
6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E-03652
1
10000
7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90-NE-03653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