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龍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3張支票(見本院卷第9頁 之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附表
所載),已依法聲請
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公告,權利申報
期間業已於110年6 月21日屆滿,
迄今並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本院
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公告為證(見本院卷第11-13頁),復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卷宗,查閱無誤,
堪信為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