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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澤根
訴訟代理人  邱若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東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09年5月28日
9萬2925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