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保險字第29號
原 告 先飛藝術有限公司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官被
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同法第37條第 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3日下午4時
宣判,
惟因原告於同年月27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是無可能依原訂時間宣判,且原告亦爭執其無撤回原告廖飛熊部分,以及其仍有主張
民法第184條之
請求權基礎,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依
上開規定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